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海宇欣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18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704309。

法定代表人:况欣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阳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7200。

法定代表人:李庆,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泥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青枫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XE6DW3R。

法定代表人:王正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85142F。

法定代表人:肖方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工贸学校)、重庆泥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彩公司)、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文小敏,被上诉人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被上诉人泥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正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对泥彩公司是否具备竞选资格进行审查。海**公司在一审明确了泥彩公司比选无效的原因是泥彩公司不具备竞选公告所确定的比选条件,包括注册资金问题、经营范围问题、经营业绩虚假问题及提前进场施工问题。上述问题充分说明泥彩公司的中选存在串通等情形。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仅仅回应了泥彩公司提交材料是在规定时间前和按《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比选文件)要求提交了相应参选文件等形式问题,至于参选文件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丝毫没有说明和论证。二、泥彩公司在参选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明显不符合比选条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参选人应当是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公司”,而泥彩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第一,泥彩公司提交了其与重庆市綦江职业教育中心在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智联共享洗衣机合作协议》(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以及其与重庆市长寿川维中学校在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本案工贸学校发布比选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上述协议有的仅仅运行一个月,有的签合同才几天。而且上述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开始时间均属于学校的寒假期间,根本不可能实际运行,更谈不上属于泥彩公司的经营业绩。泥彩公司还提交了其与重庆巴川学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泥彩智慧洗衣房”战略合作协议》(试运营期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以及其与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签订的《科创合作协议》(运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该两个项目在工贸学校发布比选文件的2018年2月2日还没有开始运营,无法证明泥彩公司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和能力。第二,泥彩公司提交的其与重庆大学软件学院在2017年12月14日签订的《物联网体感大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仅是实验室合作,并非实际商业运营项目,不能证明泥彩公司有类似项目的经验和能力。上述材料充分说明泥彩公司在“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和能力”项目中不符合要求或至少得分应为0。而大正公司在回应海**公司质疑时,也仅仅是笼统地回应“业绩相符”,甚至大正公司还回复经现场考察认为业绩符合要求。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三、在《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泥彩公司是否中标还未明确的情况下,泥彩公司已经入场进行施工。对此,海**公司一审举示了证据予以证明。该情况也说明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综上所述,三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排挤海**公司公平竞争,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一、关于泥彩公司是否具备竞选资格的问题。海**公司和泥彩公司作为参选人,是否具备竞选资格属于评审专家审查的问题。海**公司作为原告,以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为由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该公司负有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泥彩公司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资格的义务,但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实上,经评审专家评议,泥彩公司完全符合参选文件的要求。二、关于泥彩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符合比选条件的问题。比选文件第12页“综合评分(评分标准见综合评分条件标准)”第2点载明:“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该项要求并没有对参选人运行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项目的时间进行限制,仅要求提供合同。合同对应的运营时间不属于评选时的审查内容。海**公司的这一观点不能证明其提出的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事实。三、关于泥彩公司在中标通知尚未发出时已入场施工的问题。实际情况是,在评选结果公示且比选文件规定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为方便在校学生在即将开始的新学期的洗衣需求,工贸学校进场开始装修。后因为海**公司对比选结果提出异议,工贸学校立即停止装修,直至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恢复装修。四、本案所涉比选项目于2018年2月9日出具结果。2018年7月,泥彩公司作为中标方进场装修并开始提供洗衣服务。至今,已平稳运行一年半。在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串通招标的情况下,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应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泥彩公司在工贸学校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的中标无效;二、判令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连带赔偿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日,工贸学校发布比选文件,比选人:工贸学校;比选代理机构:大正公司。该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章参选文件格式。在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中主要记载:1.工贸学校拟对该学校A、B、C、D、E栋学生公寓进行物联网智慧洗衣服务;本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中选人(合作运营商);由中选企业提供洗衣设备、安装及维护,学校提供安装场地。2.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中一般要求为比选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质要求为注册资本在100万(含)以上,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公司。本次比选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正公司网站上发布。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包括比选申请人须知和投标须知,主要记载:1.比选人申请人资格要求除一般要求、资质要求外,还有信誉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诺近三年无犯罪行贿记录,格式自拟。2.评选:评选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选小组负责;评选小组按照下述的“评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并结合第四章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形式和响应评审及“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3.综合评分(标准条件见综合评分条件标准)中分为资源占用费(3分)、企业业绩(5分)、技术标准要求(20分)、施工安装方案(16分)、管理运营方案(12分)、服务承诺(2分)、报价部分(洗涤服务单价)(25分)、烘干服务单价(10分)、响应文件的规范性(2分)、洗衣机网络平台使用费比例(5分)。其中,企业业绩要求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合同授予:在开选后3个日历天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对资源占用费、产品要求、数量要求、比选申请人参选时必须提供采购设备、辅材、备件清单等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拟定条款等内容进行告知。第四章参选文件格式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函、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竞选保证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及服务方案和承诺。

之后,海**公司、泥彩公司等公司参加涉案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海**公司的参选文件中包括了:1.比选申请函,其比选报价为标准洗衣程序(含洗涤、清洗、脱水等)2.6元/桶,烘干2元/桶,资源占用费9%,网络平台使用费6%;2.营业执照,海**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制冷设备;销售:自助洗衣机、烘干机、洗鞋机、干衣机;洗衣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3.类似项目业绩:提交了海**公司与西南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四川理工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九里提校区)、四川三河职业学院6家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材料。

泥彩公司的参选文件中包括了:1.比选申请函,其比选报价为标准洗衣程序(含洗涤、清洗、脱水等)4元/桶,烘干2元/桶,资源占用费9%,网络平台使用费6%;2.营业执照,泥彩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为125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器设备销售及维修;数据处理;3.《无犯罪行贿记录承诺书》,承诺公司、法人、比选项目的被授权人、技术运营等其他参与项目人员无犯罪行贿记录;4.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1)泥彩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川维中学校在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2)泥彩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签订的《科创合作协议》,由泥彩公司引进泥彩智慧洗衣房项目,运营期间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3)泥彩公司与重庆机电学院合弘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4)泥彩公司与重庆大学软件学院在2017年12月14日签订了《物联网体感大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协议》,其中试验内容包括物联网家电(智慧洗衣房)等,协议有效期为6年;(5)泥彩公司与重庆市綦江职业教育中心在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智联共享洗衣机合作协议》,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6)泥彩公司与重庆巴川学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的《“泥彩智慧洗衣房”战略合作协议》,试运营期间为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8年2月8日,涉案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作出《比选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1.比选方式为公开比选;2.评标委员会依法由3人组建;3.有包括海**公司、泥彩公司等在内的五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4.3位评委就《形式及响应性评审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评审表》《报价评分计算表》《业绩评分表》《技术标准要求评分表》《其它评分表》等进行评分。其中:《形式及响应性评审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评审表》中关于“比选申请人资格”项、比选人“一般要求”“资质要求”“信誉要求”项等,泥彩公司均为合格;《业绩评分表》中“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项,泥彩公司得分为5分;5.最终的《评分汇总表》显示,海**公司与泥彩公司初步评审为合格;报价评分海**公司为42分、泥彩公司为40.5分;业绩评分、技术标准评分相同,均为5分、20分;其它评分海**公司为21.5分,泥彩公司为28.20分;总分泥彩公司93.70分,名次为1;海**公司为88.50分,名次为2。6.推荐中标候选人为综合评审得分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

2018年2月9日,涉案项目的中选结果进行了公示。第一中选候选人为泥彩公司、第二中选候选人为海**公司、第三中选候选人为重庆予独科技有限公司;拟中选人泥彩公司,中选价为标准洗衣程序4元/桶,烘干2元/桶,资源占用费9%,网络平台使用费6%。

2018年2月12日、2月28日,大正公司向海**公司作出两份《质疑回复函》,对于海**公司就涉案项目评选结果提出的相关质疑进行了回复:1.海**公司提出拟第一中选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无洗涤相关业务,而比选文件资质条件只要求“注册资本在100万(含)以上。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公司”,并未要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洗涤相关业务,经查询拟第一中选单位的注册资本为125万元,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2.海**公司对拟第一中选单位的业绩真实性提出质疑,大正公司近日会同招标人相关监督人员对拟第一中选单位的业绩进行了核实,经实地查看调查与拟第一中选单位提供的业绩相符,故其业绩是真实有效的。

2018年3月7日,大正公司向海**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3)》,对海**公司再次提出的相关质疑进行回复:1.对于海**公司提出的“质疑一”,大正公司已在2018年2月1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明确回复了拟第一中标候选的注册资本金为125万元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业绩经调查核实是真实的,故拟第一中标候选人满足比选文件资质条件要求。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海**公司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商业机密,所以不便于对海**公司公布相应内容。同月14日,大正公司向海**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4)》,对海**公司再次提出的相关质疑进行回复:1.根据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比选文件中并未要求公司经营范围,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具有洗衣项目运营业绩的单位均满足比选文件资格要求。拟第一中选人(泥彩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比选文件要求。2.经大正公司与招标人沟通:并未有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只是招标人为了确保能够按时给学生提供洗衣服务,由招标人安排人员先行对基础部分进行施工,为避免引起误解招标人已停止了基础部分的施工。

海**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工贸学校发出《材料反映函》,反映如下问题:1.认为泥彩公司没有该项目的比选资格,认为其经营范围中并没有《竞争性比选公告》中具有类似项目的经营范围。2.对泥彩公司提供的比选文件的业绩存在合理怀疑。3.认为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综合评分,我司的企业业绩、技术要求标准、报价部分(洗涤服务单价)等均优于第一中选候选人,但评选结果却是第一中选候选人为第一,我司对比选的公平公正存在合理怀疑。我司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此次招标比选公司的资格问题,招标代理公司没有进行正式的回答。4.第一中选候选人现已在学校进行施工,我司有合理怀疑此次招标的公平公正。

2018年6月21日,工贸学校向海**公司发出《回复函》,针对海**公司对涉案项目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的投诉。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因此贵单位投诉为无效投诉。

2018年7月17日,比选代理机构大正公司向泥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泥彩公司为涉案项目的中选人。告知泥彩公司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7日内到业主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庭审中,被告陈述工贸学校与泥彩公司已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于2018年8月后开始正式运营。

另查明:海**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制冷设备;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自助洗衣机、自助售货机、自助咖啡机、复印机、饮水机、吹风机、烘干机、洗鞋机、干衣机;洗衣服务;洗衣机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

泥彩公司现经营范围包括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器设备销售及维修;数据处理;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洗涤服务等。

大正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25日,经营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及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规定,评选小组按评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并结合参选文件对各申请人进行评审。其中,不仅包括了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还包括综合评分表中各项目的具体要求。现泥彩公司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2月8日10:00时之前注册资本已达125万元,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对于申请人的运营经验、能力等,泥彩公司按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参选材料,亦由评审小组对各申请人包括企业业绩、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安装方案、管理运营方案、报价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评分。海**公司对泥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业绩等提出质疑和反映,大正公司、工贸学校均予以回复处理。现海**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投标,排挤海**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海**公司要求确认泥彩公司在涉案项目的中标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海**公司要求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连带赔偿海**公司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海**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正)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以及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串通投标行为不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及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海**公司上诉认为,三被上诉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泥彩公司在参选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材料明显不符合比选条件,得分应为0分,而大正公司却回复“经实地查看调查与拟第一中选单位提供的业绩相符,故其业绩是真实有效的”;二、在《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泥彩公司是否中标还未明确的情况下,泥彩公司已经入场进行施工。

对此,本院认为,一、关于业绩评分问题。泥彩公司参选文件“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部分包括以下6份合同:该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川维中学校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该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签订的《科创合作协议》、该公司与重庆机电学院合弘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该公司与重庆大学软件学院签订的《物联网体感大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协议》、该公司与重庆市綦江职业教育中心签订的《智联共享洗衣机合作协议》、该公司与重庆巴川学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泥彩智慧洗衣房”战略合作协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比选报告显示,泥彩公司在业绩评分为5分。经审查,工贸学校发布的比选文件“综合评分”部分对企业业绩只要求“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而未对项目是否已经开始运营、何时开始运营及具体运营形式等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在泥彩公司提交了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签订的涉及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的6份合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确定泥彩公司得5分并未违反比选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大正公司的相关回复亦无不当。并且,重庆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亦认定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违纪违法现象,故本院无法据此认定三被上诉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二、关于提前入场施工的问题。由于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泥彩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之前就已经入场施工,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由于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故对该公司要求确认中标无效以及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海**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泥彩公司参选文件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说明、论证的问题,本院认为,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泥彩公司的参选文件并经海**公司进行质证。海**公司并未对参选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只是认为参选文件中几份合同不能说明泥彩公司具有运营经验。故,在海**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泥彩公司的参选文件内容在“认定事实”予以确认,系对参选文件真实性的确认。海**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重庆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黑小兵

审判员 付 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幸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