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行申823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典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前锋区财政局)、广安市财政局、一审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行终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前锋区财政局对欧典公司的投诉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广安市财政局对欧典公司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前锋区财政局对欧典公司的投诉处理行为是否合法问题。欧典公司在2019年5月17日购买投标文件之后,认为投标文件侵害其权益,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即欧典公司应在2019年5月28日之前提出质疑。本案欧典公司于2019年6月2日投寄《质疑书》,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前锋区财政局对欧典公司的投诉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查告知书》并送达欧典公司。故,前锋区财政局以欧典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且磋商文件价格不属于质疑事项为由作出案涉告知书合法。
(二)关于广安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问题。广安市财政局在收到欧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也依法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欧典公司的复议申请。故,广安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合法。
综上,欧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向森辉
审判员 李 洁
书记员 王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