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1执1860号
申请人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肖方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
负责人:安宇。
本院在执行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已履行完毕了150566.00元,剩余款项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