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2022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区。
被告:江苏德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程某某、江苏德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程某某、江苏德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