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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终1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可航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陈朱伊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大道口村三队7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可航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4)苏0722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