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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1民初1288号 原告: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原告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1元,减半收取计4390.5元,由原告东营市坤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