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4财保4号
申请人: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86308199A。
法定代表人:王玉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284B55Y。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支行,账号:2237××××9808)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282766.00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单号:81159951002100056××××)。申请人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支行,账号:2237××××9808),保全金额为282766.00元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