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雷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959号之一
原告: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71号0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79683288B。
法定代表人:田壮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77964588W。
法定代表人:孟凡银,总经理。
原告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计792元,保全费733元,由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卞喜梅
书 记 员  甄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