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959号之二
申请人: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71号0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79683288B。
法定代表人:田壮壮,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77964588W。
法定代表人:孟凡银,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骏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鲁0725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2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2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卞喜梅
书 记 员 甄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