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雷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市同力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7612号
原告:潍坊市同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与高前街交叉口恒信双玺台1-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5672338D。
法定代表人:韩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汶,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机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77964588W。
法定代表人:孟凡银,总经理。
原告潍坊市同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市同力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同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