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雷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63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机械工业园。
被申请人: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环路与古亭街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11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区异议,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鲁0702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被申请人潍坊鑫弘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鲁0781民初63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续行冻结了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其作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财保11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70××××8892账户存款1178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