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雷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雷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9号之一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4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姚伯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凡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