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破申6号
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三溪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