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1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0318508M,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太行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E2NWA2L,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三溪口街道金钟垟工业区1号2幢2楼。 法定代表人:***。 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1121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20823.07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在浙江省青田县XXX1号的4号钢结构车及2号办公楼一楼和二楼整层房屋内的设备、变压器等设备,该设备评估价位2106182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设备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有债务,已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并参与分配。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6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4520823.0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东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