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北首徐家小区东门商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H23L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江津东路与燎原路交叉口2-6栋(长江物流)内A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3188074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5号龙港大厦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54867232E。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上诉人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市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2民初24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京山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2民初248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荆州市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和解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变更,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变为了普通的合同纠纷。2、荆州市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向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债权,系因一般债权债务引发的一般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本案中,荆州市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未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机械设备台班费、车辆运输超运距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初步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之间具体的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待实体审理后确定。
第二,关于本案管辖的问题。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荆州市东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京山城区京宋路改扩建工程部分分项工程产生纠纷,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北省京山市,故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向 芬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