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

筦汉创顺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855号
原告:武汉创顺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二砖里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32XL62。
法定代表人:罗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京山市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北首徐家小区东门商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H23L2C。
法定代表人:解星海。
被告: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5号龙港大厦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54867232E。
法定代表人:杜朋。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048885W。
法定代表人:张保同。
原告武汉创顺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阿拉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创顺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5元,减半收取计10922.5元,由原告武汉创顺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