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

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444号
原告: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注册地济南市长清区。
经营者:孟庆柱,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孝东,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与被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长清区青竹苗木经营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孟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赵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