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71号
申请人:长清区鑫鑫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经营者:张惠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朋。
申请人长清区鑫鑫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清区鑫鑫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长清区鑫鑫机械设备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