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5622号
原告: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湘湖五金市场4栋14-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基地三楼。
法定代表人:瞿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长沙市文涛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拒不交纳,违反了相关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