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257号
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瞿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因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在1510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