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2执保44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大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7860784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奔驰路与科大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47896455。
法定代表人:瞿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长沙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C×××××的小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同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委托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19年3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师大支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00000元。2019年6月3日,申请人长沙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湘C×××××的小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