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2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基地三楼。
法定代表人瞿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湘0104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XX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山水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XX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