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终4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恭墅区湖墅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9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 上诉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上诉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玫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哈 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