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胡墅北路73号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汪艳萍。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1024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光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