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分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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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旦妮,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石璜镇会稽路195号-10(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钱泽彬,总经理。
被告: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北路73、73-1、73-2号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汪艳萍,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分公司、杭州龙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吴校军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鸣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