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713号 原告: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园区南园兴陇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YU3G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324号5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000345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4。 被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5058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七里镇金达中路青海油田社区管理中心供气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719HLF2B。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克拉玛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67QW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克拉玛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克拉玛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51.28元,减半收取18525.64元,由原告酒泉汉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