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3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翔乐联(昆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639号2、3号房。
法定代表人MOKTEEHEONGKERRYDE。
被执行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蚌埠路29-C区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