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保1992号
申请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29-C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773717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青岛锐城圣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JTX2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锐城圣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1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锐城圣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