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29-C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773717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锐城圣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JTX2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平骏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锐城圣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17629元。本院依据(2020)鲁0214执保1992号、19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宏通路1号22号楼3**602户不动产一处,现该房产另案启动处置程序。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1176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