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 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职位:村委主任。 ***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获鹿镇一街村委会)、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