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1986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748474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组织机构代码:0787726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深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