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771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彬彬,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集团办公楼)6层6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修平,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梵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4号楼10层1019号。
法定代表人:高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霞,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梵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 坤
人民陪审员 符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