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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23财保4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账户×××内存款199808元予以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账户×××内存款19980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志强
书记员  罗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