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23财保354号
申请人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账户×××内存款199808元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19980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账户×××内存款19980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申请人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旭
书记员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