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4381号
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