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3690号
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苏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85元,合计2935元,由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