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1551号 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汾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677302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馆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762390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开源大道99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0767254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通集团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达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