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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73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 被告: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 被告: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 被告:大连航天君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 被告:中新创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航天君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创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