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73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
被告: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
被告: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负责人:***。
被告:大连航天君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
被告:中新创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航天君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创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