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738号
原告:***,男,1997年1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龙湖天宸原著G7-2-2201。
被告: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西路3号1501-2。
负责人:***。
被告: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77-32号K座6层604室。
负责人:***。
被告:大连航空君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3单元4层5号。
负责人:***。
被告:中新创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航科实验室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擎安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航空君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创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