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7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贵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贵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渝0117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贵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3376.1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贵码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217.01元。
2019年7月2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重庆贵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案款4217.01元。现被执行人重庆贵码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