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7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龙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龙航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渝0117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龙航建材经营部、***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0636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3063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7执13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