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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庄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7600号 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综合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619382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庄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大屋基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庄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庄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