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88号
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综合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619382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茵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四季雅苑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MA20M1X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茵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茵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52元,减半收取279.26元,由原告重庆奇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