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0199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288号3栋7楼0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2RREX8T。
法定代表人:黄大权。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6.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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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