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24民初75号
原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288号3栋7楼0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2RREX8T。
法定代表人:黄大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怀集县岗坪镇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755628058X。
法定代表人:黄伟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鹏,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伟,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集县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82.72元,减半收取计18941.36元,由原告广东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文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