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7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学友,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无职业,住河南省新*县。
被执行人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学友与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学友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学友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共计15,000元;2、向*学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执行费125元。现查明,截止2016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62.75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87.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廖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