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7民初1194号
原告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06街47门。
法定代表人方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学友,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学友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与原告*学友诉被告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6)鄂0107民初1160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将(2016)鄂0107民初1194号案并入(2016)鄂0107民初1160号案审理,(2016)鄂0107民初1194号案作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武汉青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