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8784号之一 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