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8784号之一
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