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8784号之二 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3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8784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85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7,858.84元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7,858.84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