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995号
申请人: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8号1幢8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31375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沪太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0CYWA4Q。
负责人:**。
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君子亭西路615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N9T9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重(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3600元的财产,并已投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